为进一步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更好地推进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近日,福建、浙江、山东等多地开始大规模补贴托育机构,降低托育服务成本,助力托育服务机构发展。
1福建
近日,厦门市印发《厦门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补助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后的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据了解,为进一步降低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运营成本,从下月起,厦门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可申领多项补助,其中最高20万元。
普惠托育机构补助包含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和示范性奖励。
1、建设补助标准
①对开设普惠托班服务的幼儿园,每个托位一次性补助改造费1000元。
②新改扩建普惠托位的托育机构(不含幼儿园托班),每个托位一次性补助建设费10000元,按照“第一年拨付40%,第二年拨付30%,第三年拨付30%”的方式进行补助。
2、运营补助标准
普惠托育机构收托24个月龄以上至满足入幼儿园小班条件前幼儿(托大班),每人每月补助300元;收托12-24个月龄幼儿(托小班),每人每月补助400元;收托12个月龄以下婴儿(乳儿班),每人每月补助600元。
根据实际收托数(不超过机构最高核定托位数)计算;收托婴幼儿总月数按实计算,收托时间满15天按1个月计算,不满15天按半个月计算。
3、示范性奖励标准
对获得国家级表彰荣誉的托育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这样双管齐下可以有效降低机构运营成本,从而降低普惠收费,惠及民众。”厦门市卫健委副主任陈文锋说,同时,补助经费可以用来提升普惠照护服务和从业人员培训,更好地推进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
2
2浙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促进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文件,浙江省发改委现就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管道天然气,下同)价格政策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ー、本通知所称托育机构是指经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二、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标准执行。
三、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原则上应装设分表单独计量。暂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由向托育机构转供水电气的主体和托育机构一起,与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约定采用定量或定比的方式,确定托育机构应执行的水电气用量,并及时将居民类价格传导到相关托育机构。需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涉及建筑区划红线以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线路设施改造费用,由托育机构承担;计量装置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责安装到位,不得向用户收取计量装置费用。
四、托育机构凭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向当地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申请办理。涉及向托育机构转供水电气的,由托育机构和向托育机构转供水电气的主体联合申请。经当地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现场勘查属实后,于上述用户申请次月起执行。如托育机构经营场所变更,需及时向供水、供电、供气企业重新申请办理。
五、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告知,指导所在地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做好贯彻落实和动态管理工作,并跟踪政策执行情况。
3山东
近日,济南市印发关于优化普惠托育机构“获得用水”服务支持托育机构发展的通知,明确托育机构用户执行居民价格。
通知称,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按居民价格标准执行。其中,用电价格按照我省居民生活用电类别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用水价格按照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用气价格按照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用暖价格按照居民供热价格执行。
具备独立报装或分户计量改造条件的,应尽快进行“一户一表”改造,实现直抄到户;不具备改造条件的,由专营企业负责核实总表内各用户实际性质,实行分表计量收费,或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